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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学研究室安全工作条例

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是预防事故,保证实验人员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一件大事。是确保科研、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管理实验室的领导干部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安排或进行实验室建设、科研和教学等工作时应切实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对实验人员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本职岗位的安全负责并积极参加由实验室组织的安全工作。

第二条 本实验室有安全员,安全员主要协助本室主任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方面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的、适用于本室的管理制度;对于所使用的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实验室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控制和消除的措施。对于实验室无力整改,难度较大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报告,申请给予解决。

第五条 实验室必须对新进实验室实习、实验或工作的学生和教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加强对其安全操作技术的指导。

第六条 用电要注意安全,严防用电不当、线路老化、乱接临时性线路等引发各种灾难的隐患。当突然停电时,应随即切断仪器设备的电源开关,以防来电时因无人照管发生的意外事故。仪器、设备的电源插座要安装牢固,插头应接地良好,以防因接触电阻过大而产生过热而引发事故。

第七条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品管理的规定办理。使用和管理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要熟悉化学危险品性能。实验室应对使用危险品进行实验的教学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加强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第八条 危险物品必须按照有关条例进行保管和存放。

第九条 实验室人员领用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实际需要并经实验室领导同意后方可领用。用后余量要及时退库管理。

第十条 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和各类燃油的实验室以及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场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不允许储存汽油及其它易燃物品,特殊情况需要储存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报请保卫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使用的煤气炉、酒精炉等能放出明火焰的炉具,都应有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所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应放置在干燥、阴凉、容易看到和取拿方便的地方。定期检查消防设备,以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实验室工作人员均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保养方法。

第十四条 发现火险,在场人员应积极扑灭,如火灾蔓延,扑灭无效时,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火警电话119),并组织有关人员保护现场。

第十五条 对病原体(包括病毒、病原菌和寄生虫)的实验操作要严格的按照卫生部门要求操作。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验室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它环保法规,积极开发防治和控制环境污染工作,开展环保科学研究和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凡使用有毒气体的实验操作时必须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三废”(指废水、废气、废物)的排放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保护是实现安全文明工作和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之一。实验室应努力改进技术,完善劳保设施。另外,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品。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条例中各项规定和其它安全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岗位的安全工作,防止发生人身事故及其它灾害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自身安全,维护实验室正常秩序,以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者,由实验室主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因违反本条例及其它安全制度造成事故者,严格按照学院有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实验室工作中遵章守纪,一贯对安全工作认真负责,发现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或者在某种事故发生后,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抢救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的实验室人员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本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