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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动物饲养及动物手术室为实验动物饲养及实验的场所,饲养动物级别为清洁级。为了加强管理和更好为科研人员使用,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申请者需在外科学研究室领取申请表,按表格要求详细填写各项内容,提前7天向本室提交申请。

二、申请者将填写好的表格交与外科学研究室负责人审核签字、递交科研处审核后交回科室归档。

三、原则上实验动物由宁夏医科大学动物中心提供,特殊情况需自备实验动物者,应出具动物合格证、检疫证,经外科学研究室负责人批准备案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四、动物进入时间需提前1周告知实验室管理人员,在管理人员安排下,将动物放入饲养室。

五、实验人员应及时观察动物饮食、精神状况,有无异常表现,患病或死亡。定期检查水、料是否充足并及时补给。同时保证其他饲养条件完备。

六、根据实验要求,按不同的动物,不同途径给药。对小动物进行灌胃、注射和采血时,可不麻醉动物,但要防止动物咬抓。静脉注射时需使用固定器。对接种了病原体的大动物进行采血或体检时,要求将动物麻醉。

七、有些实验需要对动物进行手术,打开或刺穿动物的身体,对动物的身体或生理机能产生较大的损害,同时,实验人员也容易被血液/体液污染或被器械、针头刺伤,存在潜在生物污染的威胁,因此必须操作前一定要使用适当的镇静、镇痛或麻醉方法。禁止不必要的重复操作。不提倡利用一个动物进行多个手术实验,但是,为充分利用动物资源,经动物伦理委员会许可,在可能的条件下可以实施。严格实验操作规程,防止发生血液/体液外溅和针刺伤,避免生物污染。手术后的动物、标本以及所用器具材料等必须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置。

八、动物器官组织,尤其是用于病原微生物分离的组织按照标准程序进行处理;用于病理切片的组织,均需要经过甲醛固定后再进行切片。剩余的组织经121℃,30min高压消毒处理。取材完毕后的动物尸体放入医疗废物垃圾袋置20℃冰箱最下层集中送环保部门处理。